近期,很多北京医保参保人员关心个人账户定向使用后,如何使用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结算,北京市医保局日前给出相关解答。
对于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的参保人员而言,参保人员申领医保电子凭证时,已通过手机绑定、人脸识别等环节进行实人**,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时,无需输入密码。
为防止社保卡丢失后个人账户被盗,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时,则需要输入密码。其中,在门急诊挂号环节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时,无需输入密码。市医保局提醒,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时,先扣减本人账户、再扣减共济账户。个人账户(含共济账户)余额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据悉,为落实**关于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职工医保门诊**支付限额,降低职工大病起付标准。目前,北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支付限额为2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职工医保门诊**支付限额,2万元以下报销比例不变,2万元以上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上不封顶。
自2022年9月1日起,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实行记账管理,参保人员不可自由支取,实现定向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9月1日前已划入医保专用存折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今后仍可自由支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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